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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商业保险公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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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建设规范化商业保险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1、保险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建立商业保险企业的必然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投保人通过交付保费,从保险人处获得的使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除由于风险带来的不安全感,满足了安全的需要;二是当预定的风险出现并造成损失或在规定的保险期内获得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的商品属性,决定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只有当保险人以独立的保险商品中的生产者、经营者出现在市场的时候,保险与被保险的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平等的,互利的,等价交换的行为。因此,保险企业的经济性、商业性是由保险的商品属性决定的,只有确定保险人的商业性质,保险的商品属性才能得以体现。
作者 蒋强
出处 《江南论坛》 1997年第1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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