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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错赔了吗?——谈对寿险无效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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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各种原因以致在实务操作中,对此规定难以执行.现举一虽已结案,可还有存在不同保留意见的案例,供业内和法律界同志参考.
作者 冯嘉亮
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10期27-27,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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