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但由于规定太过原则,在实务中难以掌握,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虽经修正,但是某些部分的规定仍然过于简略,而且其含义欠明确,所以满足不了公平合理解决与日俱增的保险诉讼的要求,从而在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规范方面难免打上折扣,达不到原定目的。因此对于保险立法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应该从多方面全方位进行。其中加强对法庭判例的研究工作更应引起重视。
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5期29-30,共2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