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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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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保险对象 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可投保,个体工商业户不适用于本保险.二、保险范围 凡投保人所有,以及具有直接利益的财产,可作为本险种的保险财产.货币.票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除外.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2.自然灾害;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4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5.在发生以上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6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进行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四、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存货、在建工程可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已摊付帐外财产和代管财产,可视实际存量估价投保.
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8期38-38,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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