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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五批复混肥、配方肥检验登记及第一批换证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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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市、区)农业局、各复混肥厂: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明确规定:复混肥、配方肥必须经省级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检验合格并准予登记后,方可进入农业推广领域。
机构地区 福建省农业厅
出处 《福建农业》 1997年第8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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