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将放宽审批企业外经贸经营权。 根据规定,放宽对象有以下几种:所有被国家核定为特大、大一、大二类的生产企业,以及机电生产出口企业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只要提出审请,都将可以赋予其自营出口经营权; 二、对于自营出口逾1000万美元的大型生产企业集团,除自产产品以外,还可以赋予其与本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和成套的配套产品经营权,赋予其与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1997年第6期2-2,共1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