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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业秘密“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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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载,上海喷涂机械厂状告上海兴业物贸供应公司挖去在他们厂掌握某项商业秘密的职工,从而使用了这项商业秘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对这些信息采取过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这些信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指控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理直气壮地告状,灰心丧气地败诉”。
作者 沈泉涌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1997年第8期28-28,共1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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