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0年,李大钊在《原人社会于文字书契上之唯物的反映》一文中,对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使用的阳燧和阴燧,以及它的性质和用途,都作了较为深入的考究,精辟地谈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燧”是取火的物具,亦称“夫遂”,又称“阳遂”,皆是取火的器具.《周礼》秋官司寇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又《考工记》:“金锡半谓之鉴遂之齐”,郑注:“鉴,遂取水火于日月之器也.”《礼记·内则篇》“子事父母,鸡初鸣,咸(?)漱……左右佩用,左佩纷、帨、刀砺、小(?)、金燧,右佩玦、捍、管、(?)、大(?)、木燧.”“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鸣,咸(?)漱……左佩纷、帨、刀砺、
出处
《文博》
1997年第2期54-5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