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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问题的连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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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而我国目前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公司改建组成的。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7年第8期31-31,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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