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基层中央银行,发行基金调拨操作过程中,钱捆中发现长短款,或混入假币,就涉及到追偿问题.如果原封券出现问题.则将封签腰条及证明件逐级上报总行,而后依次调查.责任非常明确.但事实上人民银行建行以来,这样的例子鲜见少闻,在发行基金调拨工作中,差错纠纷涉及最多的是流通券.加之发行基金调拨常常涉辖内辖外,这种纠纷的复杂性就更为突出,款项追偿难度较大,亟需引起重视.一、调入行库发现的问题作为调入行的人民银行,在发行基金调拨入库后.对辖内行、社进行货币发行.各行、社取款后,按规定要进行双人交接.对发现差错(短款、混入假币)应将错款原把保留,同原封券、腰条及现场有关人员证明一起交调人行:再由人行逐级传递,最后由被发现所在地人行向被发现有关责任人员追回差错款相同金额现金,补还发现行.但在实际执行中,人行的发行部门都只能充当“协调”角色,而不能起责任追偿的作用.一方面因为发行部门对行、社出纳人员的约束力非常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某些行、社对自己的出纳人员持庇护态度,不予配合支持.追偿没有结果,差错发现行只好自行报损.这种有意无意的纵容,客观上使某些素质较差、觉悟不高的出纳人员认为有机可乘而胆大妄为。
出处
《北方经贸》
1997年第5期59-59,共1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