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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有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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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77号文就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7年第9期57-57,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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