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件: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8月7日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一、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一)财产清查的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7年第10期18-19,43,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