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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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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7年第4期20-2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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