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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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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7年第7期23-2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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