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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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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7年第7期28-2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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