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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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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公告如: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的1000万美元以上。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1期65-65,共1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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