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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做出新规定备案审核合格者延长免税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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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日前发出紧急通知,对备案审核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免税宽限期一律在原有关规定的限期上延长半年。通知指出,凡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法批准设立的,外经贸部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列名转发各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进口物资在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70-70,共1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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