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4期98-10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