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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6年12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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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次会议于12月25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二)草案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香港驻军人员应“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有的委员提出,除了应爱护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外。
作者 薛驹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9期13-1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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