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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1996年7月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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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预算法》。《预算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现在1995年中央决算已经编成,我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提出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作者 刘仲藜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6期52-56,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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