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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英录请求A区公安分局(刑事)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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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烟台中院赔偿委员会适用《国家赔偿法》,对首起刑事赔偿案件做出决定,维持B公安局关于A公安分局向赔偿请求人隋英录赔偿人民币12323.10元的复议决定。1995年1月16日,A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将盗窃嫌疑人隋英录传唤到该所,审查过程中,民警吕某和张某给其戴手铐、捆双脚。
出处 《山东审判》 1996年第1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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