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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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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邱某,原为化工厂工人,后辞职,1988年8月担任某化工厂厂长。该厂是由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于1986年开办,领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至1988年邱某经营该厂前。
出处 《山东审判》 1996年第12期34-35,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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