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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对原告行使票据抗辩权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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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陈××于1994年卖给史××煤一宗,计款2万元。史××将面额为2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原告。支票未填写收款人,用途栏内注明“煤款”。
作者 刘文荣
机构地区 济南市中级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 1996年第11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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