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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文件 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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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5年12月28日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自用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8期42-4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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