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为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将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现将具体使用方法通知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8期46-4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