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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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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5期40-4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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