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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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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基字[1995]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5期41-41,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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