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对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若干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价,并按其用途分别进行管理。 (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支付的出让金计入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取得的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5期41-4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