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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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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8号)的规定,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两者统一简称“专用税票”,下同)。为了辨别专用税票真伪,严格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专用税票认证系统)。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10期42-4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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