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对坏帐产生的冲击起了防范作用,增强了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帐准备”;坏帐发生时,借记“坏帐准备”,贷记“应收帐款”。由于坏帐准备按规定是按年末应收帐款的3‰-5‰提取,所以经常出现坏帐损失大于坏帐准备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一些会计参考书也未作讨论。但是,《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条却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第12期52-5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