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于1995年1月27日实施。该法的全称如下: 这是一部旨在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荐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调解规则为基础而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同时也赋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及与此相关的事项以效力的法律。该法的目的在其全称中由此得以彰明。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成立于1990年3月(1991年7月开始运行),该中心的建立,旨在促进仲裁以及替代诉讼的其他纷争解决途径的发展。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6年第3期59-62,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