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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部门提供作为犯罪证据的视听资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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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进行的重要改革之一是将视听资料作为单独的一种证据形式,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视听资料证据,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作者 王健龙
机构地区 公安部十二局
出处 《公安研究》 1996年第5期25-25,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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