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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务员受贿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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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引言美国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他人提供的贿赂和不正当的偿金的行为一般规定在联邦法典(USC)第十八章第201条和第666条。两个法条相比较,前者容量大,它规定公务员收受或要求他人提供贿赂或不正当偿金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后者则是近年来作的补充规定,它认为只有公务员接受了他人的贿赂,或者对方允诺了公务员的贿赂要求才应负刑事责任。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6年第2期47-52,共6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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