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迅猛发展给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然而,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器、机场和航行设施上却不可避免地会有犯罪分子作案。这类犯罪给旅客的生命财产和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运营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跨国界性、国际政治斗争的复杂性以及各国刑法效力的局限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为了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正常发展,自六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国际上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6年第1期39-43,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