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和尝试建立统一的侦查学,引起较广泛的关注和共鸣。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一个不争的理由是:个别应走向一般。“现场”概念在各门类侦查(察)学中都有,这里提出统一的侦查学的“现场”范畴问题,也就是试图从中概括出一般性的东西。过去对“现场”研究较多的是刑事侦查(察)学。故本文主要结合对这方面的文献的考察来探讨侦查学“现场”范畴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侦查学“现场”范畴的界定 人类社会实践中有各式各样的现场。在侦查实践中。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