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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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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省政府3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事故报告(一)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1.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2.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1996年第5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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