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假先赔”指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商品后,工商局先行赔偿,然后再向被控诉方索赔.笔者认为,此项举措造成的法律误区不容忽视:一、超越了工商部门法定的职责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能,其赔偿责任由《国家赔偿法》统一规定: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才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买假先赔”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6年第8期58-58,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