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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采购法》简介(三) 第三部分 不适当的企业实践和个人的利益冲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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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采购的完整性(4)充当采购官员的政府官员或雇员的就业后的限制(a)限制提供信息。法令第27条(e)规定,如果采购官员在预期会导致超过10万美元的合同或合同的修改的采购进行期间离开政府,该官员应向招标官员证明,他懂得在采购进行期间继续承担不披露与上述机构的采购有关的业主信息或来源选择信息的责任。
出处 《中国招标》 1996年第60期17-19,共3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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