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证券回购业务开始于1993年,它的产生并无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宣布。然而这种市场一经出现,各地金融机构就使得证券回购变得沸沸扬扬。其金额之巨,期限之长,利率之高,风险之大,已超过1993年的违章拆借。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形势下,对证券回购业务及回购市场进行正本清源已十分必要,如何认识证券回购业务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1996年第2期45-47,共3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