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在全国施行。根据该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2期35-35,共1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