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签发公文是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文件,应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事务性文件,可由主持日常工作或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人签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据此可见,签发公文是领导者的重要职责,未经领导者签发的公文,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