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述批复文种写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在实践中很有代表性。而且,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些问题已经司空见惯,成为“定势”。但是,依国家有关公文法规的规定及现代汉语语法规则对其进行衡量比照,便可发现它们均有欠规范。这些问题是: 一、引用不当。批复文种写作,常在开头部分引用来文机关的公文(请示),以之作为批复的依据或缘由。对此,实践中表述得颇为混乱。有的只引标题;有的只引发文字号;有的二者兼而有之;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发文字号;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标题;还有的将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标题和发文字号均予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