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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群众复信应当周详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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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公室业务》1995年第3期刊载了《从一份信访答复谈信访工作的原则》,文章引用了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民政科肖体信给香港同胞姜树荫的复信,就来信人提出的要求,按政策予以答复。但“根据国务院侨务办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这一说法。笔者不敢苟同。 群众来信大多是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消除心中疑虑的,如果答复中仍然留有疑点,势必造成回复,浪费时间不说,还会给信访双方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姜树荫同胞身居香港,当然读不到“国务院侨务办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即使国内群众,能读到党政机关文件的也是少数,更何况“等部门”是哪些部门、“有关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姜同胞肯定不会清楚。对处理来信的依据不清楚。
作者 王坤山
出处 《办公室业务》 1996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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