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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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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1995年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或转入的多交增值税额。并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相应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及“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就是说“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止企业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的一定是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抵扣可以在以后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项补充规定,实质上是改变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性质,其期末余额实际上变成了待扣税金。笔者认为这一改变缺陷较多:一是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期末余额表示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税金不一致;二是“应交增值税”
作者 吴明烨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12期38-3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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