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禁止开办讨债公司。 通知指出,一些城市和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未经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帐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 通知说,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2期29-4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