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均明确规定了企业以固定资产向外投资对其重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但对于固定资产重估减值、重估增值后又重估减值、重估减值后又重估增值等特殊情况却未予以具体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16—固定资产会计》第47款规定:“固定资产重估价所引起的帐面净值的增加,应以重估价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如此项增值与过去重估价时已在收益中开支的减值有关,而且不大于该项减值,就可以将此项增值贷记收益,但应以不超过过去入帐的有关减值额为限。固定资产的重估价所引起的帐面净值的减少,应直接从收益中开支。但如此项减值与过去重估价时的增值有关。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2期38-3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