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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安排补休,又不付加班工资报酬,则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4期7-10,14-63,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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