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企业应建立偿债基金制度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西方国家,为了保障债仅人的利益,确保公司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明确规定债券发行公司须在债券到期以前,按期提取一定数额的偿债基金,交由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保管。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也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我国的偿债基金制度。对此,我有以下建议: 1、我国企业的长期负债主要是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长期借款,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同时对长期借款和长期债券都建立偿债基金,以缓减企业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到期还本时的财务压力。
作者 李梅英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5期45-46,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