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对零售企业的代销商品核算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营业柜组并不是把委托代销商品与自己经销的商品分开保管、分开销售、分开交款,因而在执行制度规定时,每月月底还要分清代销商品销了多少,经销商品销了多少,才能分清代销业务收入和经销业务收入,以便分摊进销差价和对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进销差价等分开代销、经销进行核算。这样,不仅工作复杂,而且没有必要。为了简化工作,我们对此作过必要的改变。在实施新税制后,对代销商品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商品验收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相符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此,我们在核算上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现将我们的作法介绍如下,供同行参考。 一、核算方法 1。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5期46-4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