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部财基字[1995]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5期58-5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